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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ywzx-00000-2018-00015 发布日期 2018-01-1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28号

发布日期:2018-01-15 浏览次数: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字〔2017〕第28

被查处单位:叶县雅阁兴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QNLA401-1    

代表张印

注册地址叶县廉村镇后王村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万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在叶县廉村乡后王村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字〔2017〕第2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字〔2017〕第2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建设

2、给予罚款万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 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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