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ywzx-00000-2018-00016 | 发布日期 | 2018-01-1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环罚[2017]20号·宝丰县弘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20号
宝丰县弘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自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FGEM7P
营业场所:宝丰县周庄镇皮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建筑垃圾堆场和骨料堆场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垃圾和骨料堆场骨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22号)、2017年1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