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17〕第13号
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1-1)
地址: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卫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线监控系统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照片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产整治;
2. 给予罚款贰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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