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17〕第12号
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57123862U(1-1)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北段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冠雄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刷)漆作业,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喷(刷)漆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照片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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