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0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环罚[2017]14号·平顶山业强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14号
平顶山业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台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895025598(1-1)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北段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12000万支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项目,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9月19日你单位申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7号)、2017年9月19日《送达回证》、平顶山业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回复》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2”号,“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的裁量阶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 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理;
2、 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阶次)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