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锦顺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龙环罚〔2017〕03号
平顶山市锦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明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404MA3X42JX03
详细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楝树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龙环罚告﹝2017)03号),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对于“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2)责令停止试生产,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处以罚款3万元整(适用于一般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713918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以石龙区环保局为被告,直接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