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龙环罚〔2017〕06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龙环罚〔2017〕06号
平顶山市奥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04000003342(1-1)
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原料石英砂、产品硅酸钠漏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予以立案。以上违法事实有《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通知书》(平龙环责〔2017〕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龙环罚告〔2017〕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龙环罚告〔2017〕0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产整治;
2、拟处叁万元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检查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7139189。
不逾期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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