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评价 环评公示
发文字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5-06-0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环评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00镗钢木室内门、防盗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6-08 浏览次数: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00镗钢木室内门、防盗门项目

文号

平环审〔201521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00镗钢木室内门、

防盗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编的《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00镗钢木室内门、防盗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鲁山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兴工路中段南侧,租用产业集聚区已建成标准化厂房一座,项目北邻兴工路,西邻万通制造有限公司,南侧和东侧为标准化厂房;建设年产2万镗钢木室内门和3万镗防盗门生产线,主要原辅料为钢板门板、钢带、木材、表面处理剂、油漆等,生产工艺为钢板原料-剪板-折弯-冲孔-淋化-胶合-焊接-喷漆-组装成品,厂内主要设备有剪板机、折弯机、冲床设备、胶合设备、焊接设备、喷漆生产线等;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热源。

二、该《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试生产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相应环保投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在施工、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主体使用围挡、封闭作业、地面硬化、料堆采取覆盖及洒水抑尘等措施,风力达到四级及以上要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指定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出场前清洗,车辆密闭运输;建设临时沉淀池,对施工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全封闭的喷涂生产线,建设喷漆房至烘干室封闭的廊道,实现工件从静电喷涂、喷漆、流平、固化过程全程封闭,项目在静电喷涂、喷漆、流平、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全部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采用天然气锅炉,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食堂采用清洁能源,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

(三)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喷漆采用水帘式喷漆房工艺,喷漆废水经絮凝沉淀+Fenton氧化法氧化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拉丝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排入鲁山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外排;厂内池体、地面等应严格做好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工程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按照设计规范建设,振动设备安装减振垫,车间采用吸声墙、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金属废料外售,废料堆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活性炭应按照要求定期更换,危险废物(废漆渣、废机油、磷化渣、废活性炭等)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执行;生活垃圾送鲁山县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五、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当地政府配合,防止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敏感点;厂房内部环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发生因污染问题引起厂群纠纷或群众上访事件,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0.048/年,氨氮0.005/年,二氧化硫0.035/年,氮氧化物0.16/年。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重新报批,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2015525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