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件文号】平环罚〔2020〕30号
【案件办理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废水
【主要违法行为】洗沙废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市盛吉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建筑用砂项目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生产时产生的洗沙废水排满,沉淀池后直接排入为建设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2020年5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市盛吉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建筑用砂项目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五万立方建筑用砂项目现场未生产,现场生产厂房内制砂设备有生产痕迹,有原料和成品沙堆存,洗沙废水排满厂房南侧沉淀池后,又排入南侧坑塘内,该坑塘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现场沉淀池已排满,洗砂废水向南流入坑塘内,又通过管道抽至其他坑塘,该废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坑塘。
执法人员立即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取证。2020年5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0)第3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市局法规科移交了案卷材料。
2020年5余1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第31号,该单位2020年5月23日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29日下达《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平罚听通字【2020】第3号,2020年6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单位委托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王广东律师参加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叙述内容仅为环评报告所要求的内容,实际该公司生产时并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置洗砂废水,现场检查时洗沙水牌满三格,沉淀池后排入相邻未做防渗的坑塘内,并通过管道排入其他未做防渗的坑塘,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该排入坑塘内的洗砂废水未做处理,排入坑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所以提出主体错误是不成立的综上,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参照《河南省行政裁财政材料处罚权》情节与后果,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是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清洁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类做出的合法合规处罚,对当事人听证所述,不予采纳,维持告知处罚。
2020年7月13日,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9月28日,舞钢市公安局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清单》上签字,该案件成功移交公安机关。
二、 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现场生产厂房内制砂设备有生产痕迹,有原料和成品沙堆存,洗沙废水排满厂房南侧沉淀池后,又排入南侧坑塘内,该坑塘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现场沉淀池已排满,洗砂废水向南流入坑塘内,又通过管道抽至其他坑塘,该废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坑塘。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取样录像为证。
三、 法律适用
该公司洗沙废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因该公司属初犯,且今年“疫情”原因,并能够针对违法问题积极整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档次为较重档次,故给予较重类下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告表类项目处4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公司为报告表类)”,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 执法亮点
(一)程序规范,依法行政。本案执法过程清晰,执法人员主动亮证执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采样现场检查均有当事人签字,证据形式准确,证据链完整,有力的支撑证据链的完整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正确适用法律,有力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调查深入,执法严谨。本案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未生产,如果不是执法人员认真细致的检查,该单位理洗沙废水排满厂房南侧沉淀池后,又排入南侧坑塘内,该坑塘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现场沉淀池已排满,洗砂废水向南流入坑塘内,又通过管道抽至其他坑塘的违法行为不容易发现,会被现场为生产的假象迷惑,只能通过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佐证挖掘背后的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从发现“洗沙废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的违法行为,到领导审批、法制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层层把关,取证材料详实全面,执法过程清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对每个环节证据材料均加盖有取证章并有当事人签字认可。且执法人员考虑考虑到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作出酌情裁量,起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践行了人性执法的体现。虽然该案件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但该案件证据完整,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均能积极配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