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汝州市XXXX有限公司未落实精细化管理案
一、典型意义
坚持监管服务并重,优化营商环境,把为企业服好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质的服务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打好优化营商环境主动仗,全心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XX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 4 座石灰立窑处于闷窑停产状态,窑顶进料口、传输皮带、密闭料库密闭不严,多处破损,积尘较多;除尘器周边、原料库外有粉料露天堆放。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查处情况
汝州市XXXX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的年产22万吨生石灰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产工艺是石灰石、煅烧、成品;产品是石灰;原材料是石灰石;是建材行业。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有袋式除尘器四台,脱硫塔一座,车辆冲洗装置一台。建材行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现场检查时位 4 座石灰立窑处于闷窑停产状态,窑顶进料口、传输皮带、密闭料库密闭不严,多处破损,积尘较多;除尘器周边、原料库外有粉料露天堆放,经核实,窑顶进料口、传输皮带、原料库破损是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因线路改造,施工人员没有及时修复造成;原料库外露天堆放的粉料是 7 月 30 日厂区改造临时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 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 放的;”建议:(1)罚款56000元。(2)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四、案件启示
迅速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环境问题、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严宽相济,教育与处罚并重。落实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用综合执法服务助力企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