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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平顶山市某厂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固体废物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案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当前平顶山市正在遭受新一轮新冠疫情的影响,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下,各职能部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序开展生产活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疫情下坚持重拳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守法企业改正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活动。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平顶山某厂开展调查。经查,该厂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时,存在未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等问题。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工体废物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现场复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经调查,初步认定该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相关要求,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启示】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重拳打击严重、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一切环境违法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给予纠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轻微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不予行政处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又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执法人员加强宣传,深入一线指导,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性问题,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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