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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某某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案

发布日期:2026-0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联合舞钢市杨庄乡环保所、乡安监办工作人员,依托无人机航拍巡查方式,对辖区闲置空院落开展散乱污、危险废物非法堆放排查工作。排查过程中发现舞钢市杨庄乡吴庄村一处闲置空院落内,当事人郭长根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情况下,擅自非法收集、露天贮存疑似危险废物。经当事人供述,其囤积物料目的为积攒至一定数量后对外销售。经现场核查勘验,该院落内露天存放盛装废液容器共计42个,其中方形标准吨桶41个、圆形油桶1个。根据现场容器规格初步核算,单只方形吨桶约600公斤、圆形油汀约200公斤,涉案废液总重量约24.8吨;部分吨桶罐体外侧清晰标注废油、120#釜残等字样。现场查获齿轮泵2台、手动液压叉车1台,系当事人用于废液归集、装卸、转运的作业工具。涉案物品存放处虽进行水泥硬化处理,但未建设围堰、应急收集、防渗防雨等规范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受高温天气影响,现场方形吨桶普遍出现膨胀、罐体变形现象,桶内废液已发生渗漏,有浅黄色、黑色废液沿桶壁向外渗出;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腐臭性刺鼻异味,已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实际污染,同时存在废液持续下渗、引发土壤及地下水二次污染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经委托鉴定,涉案废液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该案件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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