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石某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7日接到上级问题线索推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自然人石彦辉在舞钢市枣林镇张营村村部北侧河道内,私自倾倒、丢弃、填埋、处置工业固废。现场有大量粉末状工业固废堆放在河道内,颜色为灰黑色,无气味。倾倒、丢弃、填埋、处置工业固废面积东西长约183米,东宽约19米,西宽约26米,高约11米,部分利用黄土已覆盖并长有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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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正在调查收集证据中。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