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马某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与宝丰前营乡交界处207国道东有一处无名小作坊。经现场勘查,该车间内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无任何防渗措施。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经查,无名小作坊内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擅自倾倒至车间内(E33.997718°、N112.896093°)空地上,未采取“三防”措施,经现场勘察,残渣为固体,有刺鼻气味。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联合汝州市公安局共同委托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对无名小作坊内残渣、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LHM20251452A)显示4#点位(E33.997718°、N112.896093°)样品超标,符合危险废物的特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认定无名小作坊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三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无名小作坊的老板马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于2025年12月25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仍在持续调查中。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