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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刘某某涉嫌非法贮存、堆放危险废物案

发布日期:2026-07-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今年以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石龙分局持续深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协同,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6年4月,石龙分局查办一起刘某某非法贮存、堆放3386吨危险废物的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石龙分局接群众举报并赴现场核查,发现在石龙区高庄街道后印村一山沟处堆放有大量吨包状不明固体。经初步调查,刘某某、许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伙同他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湖北省随州市向石龙区高庄街道张庄社区后印自然村一山沟、龙河街道刘庄村一废弃厂院、刘庄村一仓库、人民路街道段岭村一砖厂等4个地方,运入含有四氯铝酸钠的固体废物,合计约3386吨。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石龙分局强化与公安联合办案机制,并推行检察院提前介入办案模式。案件线索发现后,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现场堆放吨包状不明固体开展联合勘查,快速完成线索研判、现场核查、证据固定等工作,形成线索共判、现场共勘、证据共享、联合查处的一体化办案格局,有效打通行刑衔接部门壁垒,显著提升刑事案件查办质效。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刘某某、许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石龙分局于2026年5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侦查。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刑拘1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人,其他案件线索正在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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