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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平环罚〔2018〕10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18-00032 发布日期 2018-08-2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0号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

负责人:刘刚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8R2026(1-1)

营业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周乡大元庄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8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187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523%。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51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境监单〔2018〕第51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7月19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51号,废气监测报告不真实,从新审定;二是2018年5月8号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废气烟尘(颗粒物)监测、手法,取样、分析、不公开、透明、产生疑虑;三是企业按市、县要求,安装自动监测数据,与市县环保局监控中心,有效数据出入较大;四是企业委托,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宜信〔YXWT-0606-2018〕号,出入较大;五是环保部门应综合自动监测数据,及有资质检测机构监测数据,不能单一以宝丰县监测站监测报告数据为处罚依据,对企业不公平;六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实施,企业起步治理较晚,循序渐进,与周边地域相比较走在前列,应该以指导整改达标排放为目的;七是平顶山区域内砖瓦行业2017年下半年进入实质性排污设施升级改造后,试运行连续间断停产,十九大召开,错峰生产给企业造成了不对应经济损失;八是企业员工工资2017年12月至今无发放,经济特别困难,但环保投入依然有增无减。综上述申辩意见,恳请平顶山市环保局对作出的罚款五十三万元《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3号)进行审定,并酌情对我公司减免从轻处理”。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3号)、2018年7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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