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1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33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龙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1号
鲁山县龙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2486516N
住所:鲁山县辛集乡尚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7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148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393%。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49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境监单〔2018〕第49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7月19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鲁山县龙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关于平环罚告〔2018〕14号的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为杜绝扬尘污染我公司对厂区内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并新建了原料库,对道路两侧和闲置区域进行了绿化。2017年5月我公司更换了落后的脱硫除尘设施,安装了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和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初,根据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2018〕53号文件精神和鲁山县环境保护局会议安排,为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我公司利用冬季采暖季错峰停产期间于2018年3月对我公司的脱硫除尘系统做了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安装了管束式高效除尘除雾器。截至目前,我公司的环保投入已近400万。设备安装竣工投入运行后,我公司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比对,并在2018年4月开工生产后由北京牡丹联友公司运维人员对其在线检测设备进行了标定校准。通过检测,比对显示,数据合格,实现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通过与其他检测公司和在线检测数据对比,结果显示:与2018年5月24日检测报告(宝环监测字〔2018〕第49号)数据与在线数据不一致,且出入较大。综上所述和佐证材料证明我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由于近年来公司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错峰生产管控,年累计实际生产时间过短,且环保投入大,公司资金已十分困难。因此,我公司特恳请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我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审查落实并给与妥善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4号)、2018年7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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