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2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1环罚决字〔20237

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DCUK0D

住所:宝丰县西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顺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3日-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西片陶瓷产业园内,建设的年产84万立方米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环评批复的污染治理设施为SCR脱硝系统,实际建设的为SNCR脱硝系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涉嫌污染防治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项目环评批复的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1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5.6吨,调阅自动在线国发平台数据,2023年1月1日-12月24日全厂总排放量:二氧化硫15.93吨超年总量1490% ;氮氧化物36.65吨超年总量554%。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2023〕11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简):一是你公司环评中要求一期辊道窑(2条窑)废气经SCR脱硝系统处理后排放,但在建设时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且考虑到运行维护的可靠性,脱硝方式发生了变化,环评中为SCR脱硝(使用氨水进行脱硝),需要使用催化剂,实际中为SNCR脱硝,采用尿素作为脱硝剂,不使用催化剂。采用SNCR脱硝时要求温度较高,一般在800℃反应比较完全,项目改用SNCR脱硝,配置好的尿素溶液自动喷到窑炉内,温度可以达到反应的要求。另外项目使用尿素脱硝,不使用氨水,取消了氨水罐,降低了环境风险。二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脱硝方式)虽然发生了变动,但是在企业自主验收过程中,通过专家论证、检测和实际运行过程中证明,使用SNCR脱硝系统,可以实现超低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既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标准及其修改单内容(氮氧化物 180mg/㎥)的限值要求,又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附件3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内容(氮氧化物100mg/㎥)的限值要求,亦满足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附件中陶瓷企业绩效分级B级企业NOx不高于 100mg/㎥的要求。三是SNCR脱硝过程中不需要使用催化剂。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无废催化剂的产生,减少了固废对环境的污染。四是你公司针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已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窑炉烟气SCR脱硝工程建设合同,计划2024年1月2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 2月中旬完成土建工程及基础建设,4月底完成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安装,5月份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运行,预计于2024年5月31日完成调试并投入运行使用。五是鉴于你公司就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的情况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且发现此项问题后积极整改。六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由于你公司专业能力有限,对污染物排放年总量估算有误,导致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污染物总量指标过低,造成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预期。七是你公司已积极联系上级环保部门申请能够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且你公司年产84万立方米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项目属于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宝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万人助万企精神,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已出具了《关于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年产84万立方米发泡陶瓷隔墙板项目总量替代消减方案的意见》,替代后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满足企业生产,解决污染物总量指标过低的问题。申请免予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同你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合并处理。因违法情节严重原告知金额不再处罚,报经宝丰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你单位报经宝丰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22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