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92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4〕 13 号
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1AUQ5D
地址: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平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我局 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第十轮监督帮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螺杆挤出机 3 台运行 2 台,浸胶烘干 机 1 条生产线正在运行,卷绕车间约 30%设备运行,生产废气经 RTO 处理后排放,螺杆挤出机和浸胶车间均有 11 月 12 日至 14 日的设施生产运行记录。上胶车间正在运行。该企业未按照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的通知》“ 自 11 月 8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的 要求,涉气工序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 公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重污 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 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 取时间 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Ⅱ级)响应);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平顶山 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 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 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 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响应);现场勘验示意图(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提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平顶山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
取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3 号 楼后道车间上胶机进行查封扣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 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 三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