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01 环查(扣)字〔2025〕7 号
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96262780N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办事处石桥营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朱和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分级、破碎、研磨、风选工序正在作业,未按照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该行为涉嫌未执行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2.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3.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 ;
6.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7.现场视频、照片及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文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规定限产或停产的分级、破碎、研磨、风选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2 月 09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市山川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