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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51 发布日期 2025-11-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杨某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1-1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482 环责改字〔2025〕18 号

 

杨某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

我局于 2025 11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11 17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汝州 市小屯镇巡查时,发现你有一台装载机(机械型号:LG953N, 动机编号:0953NKD9005672),正在路边作业,肉眼可见有冒 黑烟现象。现场委托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正在作业的装载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 示(编 号:D25111706605)黑烟度测量值第一次为 0.51m-1)、第二次为 0.39m-1)、第三次为 0.49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按照限定区域 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0.8m-1),你个人的装载机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11 19 日, 由杨某军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22025 11 17 日,由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 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25111706605 )壹份(共 1 页), 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5 11 1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5 11 1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共 3 页),主要证明杨某军个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 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 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 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 LG953N,发动机编号:0953NKD9005672))的装载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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