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9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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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尼龙城碧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52 号
平顶山尼龙城碧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LRAPM66
地址:河南省叶县龚店镇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化工三路与沙河五路交叉口(平顶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出口 ) 自 2026 年 1 月 23 日 总 磷 日 均 值 0.507mg/L ( 标 准 值0.3mg/L),超标 0.69 倍。1 月 24 日 COD 日均值 32.887mg/L(标准值 30mg/L),超标 0.097 倍;总磷日均值 0.618mg/L(标准值 0.3mg/L),超标 1.06 倍。 1 月 25 日 COD 日均值 32.512mg/L(标准值 30mg/L),超标 0.084 倍;氨氮日均值 3.163mg/L(标准值 1.5mg/L),超标 1.109 倍;总氮日均值 16.977mg/L(标准值 15mg/L),超标 0.132 倍;总磷日均值 0.806mg/L(标准值0.3mg/L),超标 1.687 倍。 1 月 26 日氨氮日均值 2.864mg/L(标准值 1.5mg/L)超标 0.09 倍;总磷日均值 0.463mg/L(标准值0.3mg/L),超标 0.543 倍; 1 月 27 日总磷日均值 0.341mg/L(标准值 0.3mg/L),超标 0.137 倍。综上所述,你单位在上述期间氨氮、COD、总磷、总氮日均值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等公司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依法全权委托你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自动监控数据(国发平台)。证明你单位 2026 年 1 月 23日至 1 月 27 日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违法事实。
4、亮证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单位依法亮证执法的程序及你单位超标的违法事实。
5、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合法性及自动监控设施数据的有效性。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版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按照规定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7、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6 年 2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公司采取了一是重新制定了相应制度。二是强化污水处理管理。三是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四是合理安排应急演练频次。结合复查时你单位总排口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未见期间有日均值超标现象,视为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6 年 3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 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 个及以上,裁量等级:5。
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
(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9、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2, 1, 1, 2, 3, 1, 1,1],处罚金额(X): 362800,代入公式: 362800 = 100000 + ( 1000000- 100000 ) × [ ( 3 / 5 )2 + ( 32 + 52 + 22 + 12 + 12 + 22 + 32 + 1- 4 -2 + 12 + 12 ) / ( 52 × 10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62800 元。
你单位向我局提请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
主要理由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认错态度端正,措施到位。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 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20% ,最终罚款金 额为: 贰拾玖万贰佰肆拾元整(¥2902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拾玖万贰佰肆拾元整(29.0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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