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宣传专栏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 河南XXXX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免予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大背景下,为助力“六保“、”六稳”落实,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环境综合执法上坚持严宽相济在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震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案情简介】

根据《叶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XXXX有限公司超标移交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涂装喷漆排放口存在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的现象,超标小时均值53.34mg/Nm3(标准值非甲烷总烃50mg/Nm3)。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超标行为,我局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9月05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超标改正情况现场进行复查,通过调阅该单位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发现该单位已于8月24日当天完成改正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情形的第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案件启示】

1.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全面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精准执法的要求不仅仅是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更是要对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行为给予纠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企业非主观恶性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免于行政处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又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一直以来叶县分局终坚持执法宽严相济、锚定“两个确保”,为企业创造健康绿色发展环境。

附件: